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

政策法规2018-09-03          557

8月31日下午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经过四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获得表决通过。自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历时一年半的《电子商务法》正式亮相。


《电子商务法》和你我利益息息相关

看看以下几个亮点条款就知道了


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套路,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


《电子商务法》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消费者关心的两个热点问题

最权威的回答在这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进行了权威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一:最近发生了一些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样的事件,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又是怎么样规定的?


杨合庆: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首先在这里强调,任何的经营者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都应当是第一位的。我们国家的每一项立法都是如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也坚持了这一思想,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第二,《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四,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是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在常委会这次的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非常关注,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那么需要在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也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问题二:《电子商务法》为什么前后历经了四审才出台?

尹中卿:根据立法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是电子商务法是四审。《电子商务法》从提出到这次通过,经过了五年的时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两届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我是《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的副组长,这五年来一直参与电子商务法的起草、修改、审议工作,主要就是经过四次审议。第一个就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很复杂,它的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它又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事看不准,而且发展日新月异,在这种情况下,在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


这次立法过程回顾起来有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起草。在2013年,根据全国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牵头国务院12个部门组成了起草组。现在看来,如果不是我们财经委牵头,这部法律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台。为什么?因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没有主管部门,哪个部门都管,哪个部门也都不是主管。在这种情况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来牵头起草法律草案具有优势。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这项工作,先搞专题调研,然后分头起草大纲,再分头起草草案,然后再合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是充分地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草案比较快地起草出来。


第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在两年审议中,经过了两届常委会,实际上张德江委员长,包括栗战书委员长都很重视。这次在审议中我们少有的,一部法律四次审议,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在第一审结束之后,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第二审结束之后,再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三审之后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所以充分听取了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意见。我认为,在这方面充分发扬了民主,广泛地听取了意见,各方意见都在整个修改过程中来博弈,你可以提出来,最后怎么改要依照法律程序,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在常委会审议的时候来修改。


第三,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对草案在四次审议,特别是在前三次审议中进行广泛的修改,包括也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因为《电子商务法》在国际上有示范法,也有公约,在国内实际上有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一些办法,尤其是一些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有内部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根据这些,我们进行了提炼和总结,然后把有共性的一些东西凝练出来。在修改中间,刚才合庆主任也讲了,你们可以看到我们的修改多么频繁。争论比较多的是第10条,从草稿、调研,一直到四次审议都有意见。但是在这中间,因为充分听取了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他们开始主张全部都要登记,但是电商平台和一些经营者觉得有一些东西没必要一定要进行工商登记,所以最后在修改中,我们逐渐地把登记作为一般原则,但是用“但书”来排除,开始是先排除了对个人销售的自产农副产品不用办登记,然后加上家庭里手工业产品也没有必要办登记,利用自己技能从事的便民劳务活动,也没有必要办登记。一直到第三次审议的时候又加一个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也不需要办登记。这就充分发挥了电子商务工具对广大劳动者、生产者、消费者产销见面、便民提供了很大的方便。这是经过的一个初步完善的过程。


还有第38条第二款,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为什么?因为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另外,关于贯彻绿色发展,这也是这一次很多常委委员提出来的,在这次通过的时候,就在第65条增加了各级政府来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的责任,在第52条也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规定。这就是大家反映比较多的网络购物过程中过度包装的问题,就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办法。


在整个《电子商务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比较好地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关于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很好地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更广泛地听取了各方意见,在审议、博弈过程中取得更多的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我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值得总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

还总结了《电子商务法》八大亮点


1
严格范围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2
促进发展

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的规定。


3
包容审慎

目前我们国家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我们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4
平等对待

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线上线下在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5
均衡保障

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6
协同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7
社会共治

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这样的社会共治模式。


8
法律衔接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间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来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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